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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协会章程     

     四川省科研单位院所长协会章程

    (修改草案)

    第一章    总  则

    第一条  组织名称:四川省科研单位院所长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,英文译名Sichuan Province Scientific Institute Presidents` Association(缩写SPSIPA)。

    第二条  协会性质:协会是四川省内各类中央属、省属、市地州属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,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  第三条  协会宗旨: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实施科教兴国,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,建设创新型国家;共同探讨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与科技管理理论与实践,为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;促进科研单位的交往,沟通和增进相互之间在技术与经济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联系,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;坚持民主办会;反映科研单位的愿望与要求,维护各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为四川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。

    第四条  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——四川省科技厅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——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第五条  协会的住所: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墨香路48号。邮编:610063。

    第二章    业务范围

    第六条 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    (一)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代表科研单位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提出自己的要求,并协助政府促进科研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。

    (二)协助和推动会员单位学习、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;探讨科研单位在我国政治、经济、科技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,研究学习国内外科研经营管理理论及方法,探索我国研究经营管理现代化的途径和方法,总结在实现科研经营管理现代化中的经验和教训。

    (三)推动科研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,促进横向科研技术经济联合,积极组织科研单位参与各种科技经济活动,为发展经济作贡献。

    (四)推动科研单位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,发挥科研单位科技人才等资源优势,引导省内科研单位与企业广泛开展技术合作,推动产学研结合,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。

    (五)协助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改革方案、政策和法规,组织会员单位为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论证方案。

    (六)举办为会员单位及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。其主要内容为:

     1、组织开展和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经济活动(如科技创新论坛、科技合作、成果推广、项目对接转化、技术经济贸易、高新技术开发等等);

    2、组织会员到省内外、国内外考察、学习、交流及业务洽谈,沟通和加强与省内外、国内外在科研、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联系;

    3、设立专项研究项目,组织研究探讨有关科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等理论和实践课题;

    4、定期组织对科研单位进行考核、评议,并向各级政府推荐在改革和科研经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,应予以奖励、表彰的科研单位及个人;

    5、促进科技人力资源开发,组织培训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营管理人才;

    6、创办杂志、简报等刊物,或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反映科研单位的要求,介绍其先进经验,向政府、向社会为科研单位的发展呼吁,宣传推广科研单位优秀科研成果,发布技术服务信息。

    第三章    会  员

    第七条  省内各级各类科研单位(主要为全民所有制的科研院、所),凡自愿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,均可申请入会,作为团体会员单位。会员单位的现任正副职院所长为本会当然成员,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离任或新任的院所长,由会员单位通报协会秘书处后,自然退出或进入协会。

    第八条  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(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如实填写《入会申请书》中的相关信息),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合格后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,接纳为正式会员单位(会员),并报告理事会,通报全体会员单位(会员);新入会会员单位同时确定一名与协会联系的联络员。

    第九条  会员权利:

    (一)参加协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,对协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提出建议,倡议或批评意见;

    (二)行使表决权,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  (三)了解协会的活动情况,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简报;

    (四)了解协会经费开支情况。

    第十条  会员义务:

    (一)执行协会章程,关心协会工作;

    (二)积极参加协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;

    (三)执行协会会员协商一致的意见,并在其中承担一定的工作;

    (四)维护会员间和会员单位间的团结。

    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(每年三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)

    第十一条  会员自愿退会,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;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,或有损害协会及其他会员单位(会员)利益行为的,理事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   第四章    组织机构

    第十三条  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其职权是:

    (一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,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    (二)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;

    (三)选举新的理事会;

    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  (五)批准协会发展规划,通过协会财务收支报告;

    (六)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第十四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十五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五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  第十六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休会期间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。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;经正、副理事长议定,可临时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    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
    (一)根据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,制定协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活动计划及重大活动;

    (二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推荐下一届理事会成员单位;

    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  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    (五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  (六)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;

    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 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  (九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(十)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情况,协会聘请相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及顾问,或组成指导委员会对协会工作给予指导帮助。

  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十九条  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  第二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二十一条  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 秘书处主要职责为:

    (一)负责协会的日常文书资料工作,管理协会的财务,组织实施和安排已经批准的活动计划;

    (二)负责对外联络和接洽;

    (三)收集、整理会员单位及会员的意见及要求,供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策参考;

    (四)创办协会会刊,编发各种简报和资料;

    (六)办理会员登记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 秘书处设在协会理事长单位,由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办公室具体承办秘书处各项工作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。

    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由五十一至七十五名会员单位代表(原则上为正职院所长)组成;常务理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五名理事单位代表组成,其中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 正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选可连任。正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

    第二十六条  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担任。

    第二十七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休会期间,增补理事会成员单位由全体会员单位采取通讯选举方式产生;理事会休会期间,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由全体理事单位通讯选举产生。

    第五章    活动办法

    第二十八条  协会原则上每半年定期活动一次,每年召开一次综合性的研讨交流大会。

    第二十九条  活动内容主要根据会员要求安排。根据“先急后缓,先多后少”的原则,优先安排急待讨论解决的问题和多数人要求的活动。对有一个单位提议,五个以上会员单位附议的活动,可予安排,若参加人员不多,由常务理事会指定召集人,负责组织活动和总结汇报。

    第三十条  协会活动均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。

    第六章 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  第三十一条  协会经济来源:

    (一)会费;

    (二)社会捐赠;

    (三)政府资助;

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  (五)存款利息;

    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三十二条  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按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和会员单位分别缴纳会费:

    (一)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;

    (二)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4000元;

    (三)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;

    (四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;

    (五)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。

    第三十三条  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  第三十四条  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第三十五条  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第三十六条  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  第三十七条  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。

    第三十八条  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第七章 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第三十九条  协会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    第四十条  协会修改的章程,必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。

    第八章 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  第四十一条  协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  第四十二条  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  第四十三条  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第四十四条  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  第四十五条  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和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  第九章    附  则

    第四十六条  本章程经2013年9月17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。

    第四十七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协会的理事会。

    第四十八条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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